问:甲、乙两个股东合办一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出资一半共5000万元购买一块土地。在实际操作时,先用货币资金100万元(各50万元)注册一家有限公司,再以各自拥有50%权益的土地再投资进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后一直没有进行开发土地,最近乙股东提出退股,将股权转让给甲股东,经过评估土地价值为4800万元,甲股东支付乙股东股权转让费为2400万元。上述事项应如何会计处理?应怎样计算乙股东投资转让所得?
答:假定出资行为涉及到的对其他法规(如《公司法》)的遵循度及其他未提及费用忽略不计。
1、以货币资金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实收资本
1000000
2、以各自占有50%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再次投资:
借:无形资产
500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00
除了作为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100万元,甲、乙股东还以各自占有50%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权益性投资的,应有相关股东决议,公司章程,无形资产入资的验资报告及工商报备资料等明确双方权益及出资合法性。具备作为权益投资的,可以依据前述资料,确认乙股东的投资成本2550万元[(100+5000)/2],甲股东支付乙股东转让费2400万元,乙股东可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0万元(2400-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