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否则必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我单位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部净水厂项目经理部”,由**集团有限公司跨省设立的进行施工的项目经理部,请问是否可以认定为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东部净水厂项目经理部”是由**集团有限公司跨省设立的进行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该项目经理部由总机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另外,对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按国税函[2010]156号文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