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2007年向B公司投资30万元,占100%股权。2009年初A公司和C公司协议合资经营,A公司以B公司截止2008年底经评估后的净资产24万元投资,占80%股权;C公司出资6万元,占20%股权。A公司根据新的验资报告做账务处理,借“投资收益”6万元,贷“长期投资”6万元。请问6万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假设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及到的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
A公司用原持有B公司100%股权,因新增股东C公司的投资引起持股比例下降,并未发生投资转让情形,会计上不应确认减少“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但如果该投资发生了减值情形,会计上应确认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0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因此,A公司因持有B公司股权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