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借款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答:1、关于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发生的利息若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若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9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联企业的利息税前扣除应按上述规定处理。若关联企业间存在股东关系(一家企业是另一家企业的股东),关联企业利息税前扣除还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另外,关联方利息扣除时,还应取得合法凭据;不能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
2、关于印花税问题: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因此,关联企业中一方不属于银行及金融机构,其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借款合同,也不属于上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纳税凭证。该合同不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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