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部分生产线规划停产待报废或者更新改造,请问:
1、可否停止计提折旧,相应税法上就不用作纳税调整(停止使用的次月停止计算折旧)?
2、若这样停产的部分,到实际报废转支出时账面净值因少提了折旧会较大,如属未到期限提前报废向税务局审批时是否有问题?(相当于把折旧费递延到报废时)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正常的季节性停工,通常税务机关会认定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仍可计提折旧。
问题所述生产线规划停产待报废或者更新改造,我们认为不属于正常性的停工,停工次月起会计上计提的折旧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鉴于对“未投入使用”的理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后处理。
2、所述“生产线规划停产待报废或者更新改造的设备”,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的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扣除的损失是可以申请税前扣除的。即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