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物业商户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司向商户收取的水电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精神制定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总表纳税人可以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表纳税人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并就该部分转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余的代收水、电费仍属于代理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处理。
因此,物业公司下属物业商户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直接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可由物业公司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户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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