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核定征收企业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的规定,按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如果该企业当年招聘1名残疾人,并且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请问该企业能否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如果可以,是否应将上述公式中的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掉已经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执行核定征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