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该条法规应该怎样理解?例如:A企业同时从事以下三项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购买小麦,然后A企业将小麦加工成面粉对外销售,取得的所得;
2.A企业将B企业提供的小麦加工成面粉,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3.A企业将农业生产者提供的小麦加工成面粉,取得的加工费收入。
按上述法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该对A企业上述三项所得中的哪几项收入免征所得税?上述法条所提到的农产品加工免税,是指对提供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免税,还是对经过农产品初加工后的产品销售收入免税?
答: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政策规定,A企业所从事的三项业务取得的所得均符合现行免税规定。有关适用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政策规定,既包括以加工服务方式取得所得,也应包括将自己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后的产品对外销售方式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