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成立于2006年,于2009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009年获利,是否可以申请从2009年起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中的“新办软件企业”是否指2000年7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而不论什么时候取得软件企业证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获利年度的确定,应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的*9个获利年度为准。
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关键不在于“新办软件企业”的具体成立时间,而在于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此类企业的优惠规定条件。具体到该问题,该企业可以自2009年度开始的获利年度起,享受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