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提供咨询等服务,一般咨询服务费用按年度收取。如在一季度就可以收到客户当年的全部服务费,并在收到费用当月开具发票。这类收入,是按开票金额、合同规定时间、还是会计确认收入时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提供常年咨询服务,在一季度收到客户当年的全部服务费属于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A公司在收到全部服务费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A公司发收到全部服务费时应向客户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