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地有两家分公司,其中一家分公司要关闭,有部分办公设备已提完折旧,净值为0,但仍可正常使用,是否可以直接转移到另一分公司继续使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同分支机构间移送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实物位移,不属于用于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间转移所有权属没有发生变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