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企业收取对外出租房的水电费是否缴纳其增值税?缴纳其增值税款时,如何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水、电属于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收取对外出租房人的水电费,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此外,金融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9栏“(一)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填写(含税收入额/1.03);
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含税收入额/1.03×3% );
第十二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含税收入额/1.03×3%);
若不存在代开发票预缴税款,第十四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含税收入额/1.03×3%),否则应扣除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