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企业2010年以每月100万元向个人业主张先生租入铺面,同时又以每月150万元出租给一家公司作办公室。由于甲企业租得铺面时,张先生对其收到的租金100万元缴纳了营业税和房产税等,并向甲公司开具了房屋租赁发票。那么甲企业将铺面转租给另一公司收取的租金,除需缴纳租赁收入150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外,是否需要缴纳12%的租赁房产税?若确实需要缴纳,可否按租金差额50万元缴纳?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9款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房产的产权状态明晰,也无租典纠纷未解决状况,产权所有人也处于正常纳税状态。承租人不是房产税纳税人,不需要就转租收入申报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