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行业经常会遇上甲供材料,应缴纳营业税。请问四川省关于甲供材料的缴税,是否有具体规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的确定还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即使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是建设方(甲方)提供的,也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有关甲方提供设备范围,应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31号)*9条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的规定执行。
提示: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或转移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