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企业目前销售2008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需纳税1万元。而当期日常销售期初加销项减进项,期末借余2万元(也即转出多交增值税)。那么这1万元按简易办法需缴纳的增值税能与借余的2万元相抵,留抵下月再缴吗?税务机关要求1万元仍需在本月缴纳,有相关税法依据么?在主表上又该如何填列?
答:1万元不能与借余的2万元相抵。简易征收办法与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属于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出的增值税,是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不是销项税额。
假定销售2008年购入的旧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为520000元,则应纳增值税=520000/1.04×4%×1/2=10000(元)。
则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0栏对应的4%征收率销售额填列500000元、应纳税额填20000元;该栏对应小计栏销售额为500000元、应纳税额为200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简易征收情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本月数填写500000元;
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本月数填写20000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填写10000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月数填写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