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集团公司只对子公司投资,不从事生产。投资集团的子公司均为生产型企业,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请问总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总公司只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投资行为,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如果总公司对应税行为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是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但如果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