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公司将已入账的费用转为子公司承担,发票抬头是母公司,如是不另行开具发票,直接用原发票复印件及双方认可的结算明细表做账,母公司冲减费用,子公司做费用,可以吗?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母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税制,发票抬头为母公司的发票,不属于子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该费用不能在子公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