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厂区建造职工宿舍,为方便职工生活购置的设备如空调、洗衣机等可否计提折旧?如可以,计提的折旧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宿舍折旧,可以直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为职工生活而购置的设备,作为与职工宿舍建设可以分割的设备设施,其折旧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