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6号)规定,“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低品位石灰石,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9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废渣’范围。对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泥熟料,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请问该文件的执行日期和财税[2001]198号执行起始日期2001年1月1日是否相一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6号)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具体解释,其执行日期与财税[2001]198号文件相一致。另外,财税[2001]198号文件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