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规定,如果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居民,则其不存在代扣缴所得税情形(根据企业所得法,代扣缴情形只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如其是非居民企业,则与文件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矛盾。请问我们理解是否正确?
答:我国居民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一般依据外国法律设立,其在境外要遵从当地税收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其取得中国境内机构的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在境外获得税收抵免,这是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需要。因此把境外分得视同非居民税收管理,与把其确定为我国居民身份并予以管理不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