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4月10日
问:甲公司不直接从事林木幼苗培育,而是委托某农户进行。但是甲公司约定承担培育失败风险。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能否享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4款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单就林木幼苗培育项目而言,属于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但甲公司不直接从事培育事项,而是委托农户进行培育,能否享受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未见明确规定。
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上述规定中,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受托进行植物或动物培育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从事“服务业”劳务,委托方是实质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方,我们认为,甲公司可以比照“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建议就此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明确,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虽未直接从事林木幼苗培育,而是委托某农户进行,仍可按规定享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