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需要支付给境外母公司一笔银行贷款担保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金?
答: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八)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劳务,企业为接受劳务方。因企业在境内,境外母公司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境外母公司提供境外担保劳务不属于上述不征收营业税劳务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境外母公司在境内或在境外提供担保,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母公司在境外为企业提供担保劳务,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境外母公司的担保费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对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援引的条款是指构成机构场所的情形下按劳务发生地确认是境内还是境外所得。但是,现在外国公司并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它的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关联,所以应该并不适用于“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担保劳务,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境外公司的担保费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对于在境内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公司取得的担保费收入,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及的机构、场所并不是专指常设机构。
机构、场所的判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境外企业提供劳务的场所在境内,则属于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应根据我国与对方国家是否签订税务协定。若我国与对方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就构成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若我国与对方签订有税收协定,应依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文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境内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公司取得的在境外提供担保费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我能够理解“境内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公司取得的在境外提供担保费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的疑惑在于,该担保费明明是由境内的机构所支付,怎么能够认定为是境外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呢?我认为这应该是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我的问题是,在境内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担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担保费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是根据提供劳务发生地来判断的,不是根据支付地判断。
若境外母公司在境外为你公司提供担保,虽然你公司在境内,也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若境外母公司在境内为你公司提供担保,则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