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来是一家法人单位,为了统一核算现在全部并入总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过户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还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果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限应如何确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以上规定,过户产生的费用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第六十条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的20年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