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注册资金2068万元,后增加了一名股东,增加注册资金200万元。在办理完工商变更后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被告知因股东之间的股份所占比例发生了变化,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公司认为,股东之间并未发生股权转让,只是因为新增股东,导致原股东占全部注册资金本的比例发生变化,应不需要缴纳个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原股东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以上政策对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做了规定,但公司增资和股权结构的变化,股权没有转让也就无转让所得,所以不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