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5年12月将所属的写字楼出租,并一次性收取承租方10年的租金。财务处理上,作预收账款核算,并按照合同规定每月结转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剩余的预收账款是否需要在2008年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并一次性收取承租方10年的租金,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