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民营仓储公司,得到国家储备粮收购任务,请问中央储备粮所属直属库支付给该公司的托市补贴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根据上述规定,民营仓储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优惠,要看企业是否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