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我院是一家外资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了一些医疗相关的培训,取得的培训收入是否也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第3款规定,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培训活动与医疗服务是不同性质的两项经济活动,培训活动的内容不能改变培训活动本身的性质,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只有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培训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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