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客户是经销商,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但我公司经常开展一些针对消费者的促销活动,通常是外购赠品的形式,比如买一些纸巾、被子等之类的东西。由于这些外购赠品不是在销售货物时与货物一起捆绑销售给经销商,而是于活动开始时一起性购入,再分发到各办事处,由各办事处发放给购买我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手中。请问如果这些外购赠品上印有我公司标志,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没有印我公司标志,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外购赠品无论是否印上公司标志,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按照以上规定的计税价格缴纳增值税。对其外购赠品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