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外母公司(拟上市)将其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给境内子公司高管,境内子公司高管如何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还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的规定?
国税函[2007]1030号文第二条规定,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假设上述境内子公司员工在被授予股票及股票期权前已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对当年取得的年终奖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当年取得上述母公司非上市股票及股票期权所得时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再采用一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适用雇员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适用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因此,境内子公司高管取得境外母公司(非上市)股票及股票期权所得,应适用国税函[2007]1030号和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雇员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折扣股票及股票期权,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将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