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截至上年底尚有亏损挂账余额1838万元,预计2010年6月底能够实现账面利润2000万元,请问至6月底我单位能否将1838万元亏损挂账全部弥补,到年终再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非会计数,为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数)可从利润总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