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商业企业,非独立法人,与下属分公司实行商品调拨,互不开具发票,增值税与分公司合并计算缴纳。我公司调拨给分公司的商品,又由分公司销售给我公司用于办公,分公司做商品销售。请问分公司可否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做办公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将购进的货物内部调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办公自用,未发生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不属于销售货物和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开具发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