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职工宿舍水电气费未分户,电业局给我公司开具专门的生活用电普通发票。公司账务处理为“其他应收款”,收到职工电费后冲减“其他应收款”。现在某些人认为这部分代收代缴电费要缴17%增值税,我们非常不理解,请问是这样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收取职工电费行为,在增值税税收征管中,属于转售电力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