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但我公司投资的下属外商合资企业,其所得税享受国家的“二免三减半”过渡期的税率,2009年为20%,2010年为22%.我公司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收到下属公司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所投资的外商合资企业均属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企业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收到外商合资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只要满足不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无论对方税率为何,是否享受优惠,均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