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房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税务部门认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评估价,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合同价还是评估价?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房产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税务部门认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评估价,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可以按《征管法》的规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而评估价是一种市场价的参考,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印花税,税务机关基于《征管法》的规定都是可以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