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但可否不计入房屋价值(这样可以少缴房产税),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核算时可将中央空调单独作为资产记录和计提折旧,但这部分价值也应与房产原值一并计算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