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存放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办理了短期理财产品,名称叫“人民币结构性理财按期滚动产品”。该产品具体内容:
1、银行将企业委托的资金按照约定期限对外投资,以7天为一个理财周期,预计收益为1.55%;
2、约定生效的*9天银行将该资金从我公司银行账户划走,7天后本金、收益一并划转回公司银行账户。只要我公司不提出中止,下一期滚动继续;
3、我公司可以随时提出终止交易,到期日后会将本金及利息划至我公司账户,如果不满一个周期,不足一个周期的这几天收益按银行活期利息计算;
4、银行对我们说该产品属于保本固定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但银行与我公司理财协议中未见保本且收益固定的字眼;
5、我公司对此事项的账务处理:银行划走我公司资金时:借“银行存款——中行(7天存款)”,贷“银行存款——中行(基本户)”;到期收到本金及收益时:借“银行存款——中行(基本户)”,贷“银行存款——中行(7天存款)”、“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就该收益我公司认为属于银行利息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
请问我公司应税行为,相关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答:1、会计处理正确。
七天定期短期存款也属于银行存款范围,只是使用权短期受限,金额特别重要的或重大的,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说明。
2、七天定期短期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