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由于政府整体规划搬迁获得政策性搬迁补偿2000万元。搬迁过程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800万元(假设是办公楼)。搬迁后没有购置新办公楼,而是租赁,租赁时一次性支付租赁费500万元;租赁的办公楼重新装修,发生装修费用500万元。请问:
1、搬迁补偿款能否扣除这两项因搬迁而形成的费用性支出?即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元(2000-800-500-500),还是1200万元(2000-800)?
2、经营租赁新办公楼是毛胚房(只有框架没有装修),发生装修费用500万元,租赁时一次性支付租赁费500万元,是与一次性支付的租赁费一样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期内摊销并税前扣除;还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答:1、公司取得由于政府整体规划搬迁获得政策性搬迁补偿2000万元后,没有重置固定资产,其企业所得税处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照上述规定,为租用办公楼发生租金和装修费不符合可减除项目,因而该项补偿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200万元(2000-800)。
2、经营租赁新办公楼发生的一次性支付租赁费500万元和装修费用500万元的税务处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9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对租入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支付租赁费500万元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对进行装修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属于改建支出,不能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