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河南企业,员工发生的境外差旅费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关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问题,包括其他性质可以免税的补贴或津贴,都是有标准的,税法不可能对企业发放的所有命名为“差旅费津贴”的,就可以无限制地在税前扣除。
目前很多地区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9条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三条规定,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9条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6]180号)规定,差旅费报销的税前扣除限额问题。对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对个人取得的差旅费补贴,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执行,对个人取得标准以内的补贴,允许计入相关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对超过标准的补贴部分,应并入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规定,境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处河南地区,我们没有找到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标准,是否可以参照上述国家统一的政策,还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通常如果当地没有明确标准,税务机关在执行中通常会从严把握,是不会作为免税处理的。企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