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有九个分公司,现在想给集团公司个人股东分红400万元。因集团公司是按账纳税,如果在集团公司分红,要缴纳80万元个人所得税,无法抵税。下属的分公司是按定额征税,即全年所有税种总额为一个固定的金额,如果在分公司分红,80万元个人所得税肯定要缴,但其他的税额则可以少缴80万了,可以有抵税的作用。请问这样操作是否有问题,相关的政策规定是否允许这样做?
答:《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因此,公司的税后利润,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按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分配利润的主体是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分公司不存在股东,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