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取得“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开具的房租费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第八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问题所述租赁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