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处“特殊工种”具体包括什么?在石油工业里又包括哪些?是不是石油生产工人都可以算特殊工种呢?
答:《企业所得法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
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石油工业的生产工人从事石油开采活动,是否属于特殊工种,要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判定,同时可以结合国家对石油工人人身保险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