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请问:
1、我单位外购了一项无形资产应该按多少年计算摊销?
2、条例中所说的受让是指的何种情况?受让与外购是一个概念吗?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受让”一般指使用权受让,“外购”一般指购买所有权。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摊销无形资产费用:“外购”的无形资产,一般按1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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