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是否为1年填报两次,1-6月(按上上年度审计报表)一次,7-12月(按上年度审计报表)一次;
2.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为0,该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如果属于,在计算《分配表》时: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5×1+0.35×0+0.30×1=0.65.
但是,实际因为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它的分配比例应该为100%.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9款和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纳税分配表》应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提交,在每次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均应提交分配表。若企业为按季度预缴,则一年应填报四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因此,只有一个分支机构,不需再按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分摊比例,分支机构应按50%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