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市,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但总公司在所在地的地税局申报所得税,分公司是否也应该在当地地税局预缴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应向当地的地税局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