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江苏省所辖,因工厂规模限制,拟在同一县城的另外一个镇上设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没有单独设立账簿,不能区分总资产和销售收入,所有的采购、机器设备、人员、开票均以总公司的名义完成。总分公司同属一县的两个镇,不属于同一税务分局。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同意我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但是我公司处于所得税过渡优惠阶段,按规定总公司的税率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分公司税率为25%.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核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9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依据上述规定,总公司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江苏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