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自己立项报告或经董事会批准的立项,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外部立项证明文件,但在文件的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从各省下发的文件来看,为了证明企业的研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简称两个领域)的范围,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提供政府科技部门对于研发项目的鉴定意见。
如:《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河南省豫科[2009]101号)文件规定,以下企业应提供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同时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
《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津科政[2009]48号)规定,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科发政[2008]19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应该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根据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立项,但不包括部分省、市已明确规定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立项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