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如何扣除?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8]121号)第七条规定,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依据上述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申报税前扣除,具体申报资料按上述第十一条规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