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的立项、备案有哪些?应分别向那些部门进行立项、备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否也需要立项、备案?
答:1、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有关立项和备案事项,各地税务机关管理要求不同,可参照《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意见》(济经技装字[2009]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立项:
(一)企业研究开发的形式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三种。企业应有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决议,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和过程管理,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可以申报省级以上经贸、科技等创新主管部门的各类科技创新计划。
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并符合国家、省各类科技创新计划的申报要求。
申报方式: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经政府经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以国家、省技术创新主管部门批复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第五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申报:
(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相应资料,以及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
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能证明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并达到省内相关行业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三)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的,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限,由集团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分摊方法、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以及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能证明技术和工艺在省内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经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税前分摊的,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按规定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新产品或新技术需提供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