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房地产公司2000年通过拍卖从政府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一宗,A公司支付该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为2000万元,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支付土地契税60万元。目前A公司协议转让该土地给B房地产公司,协议转让价款为3500万元。请问A公司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可否扣减取得的成本?如能扣减,其扣减额是2000万元还是2060万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缴纳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为1500万元。但这里要注意扣除凭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