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从老城区搬迁到开发区的。在新厂区共有三个公司,除公司本部外,还有两个全资子公司。新厂区建设是由公司本部即母公司投资,土地证、房产证都是母公司的。
2007年建成后,为了让子公司使用的房屋计提折旧,达到成本计算完整,我公司以内部转账的形式,按成本造价将上述房产与子公司转账,母公司减少在建工程和预付工程款,增加应收往来,子公司则增加固定资产,增加应付往来。子公司按此计提房屋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母公司则不再计提折旧。但房产证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在去年的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告诉我们,这种方法不妥,*4转回资产,按照租赁方式较好。由此,我们在2009年末又以原来相反的方式将资产冲回。自今年始,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金,母公司缴纳流转税和房产税,计提折旧;子公司以租赁费计入成本费用。
以上业务处理是否属于交易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依据上述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母公司的,母公司以转账方式将房产划入子公司,房屋权利人没有发生变化不属于依法转让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为。但以有偿或无偿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应视同销售建筑物。由此,母公司以有偿或无偿转让房屋的有限产权或房屋永久使用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子公司按此计提房屋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若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母公司应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